论我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贴现率的确定
2012-02-15分类号:F224;F840.32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上海对外贸易大学
【摘要】贴现率的选择对于保险合同公允价值的计量非常重要,我国保监会要求在通用财务报表中,对那些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与负债现金流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作为评估责任准备金的贴现率。本文在分析了国际和国内对保险合同计量的相关规定后,认为现行的无风险利率加流动性溢价的方式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对各保险公司的监管,也不利于对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进行比较;不符合IASB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透明和可比的信息这一目标。因此,本文提出应该将流动性溢价因素归入风险调整项中综合加以考虑;而贴现率则可采用与市场一致的无风险利率,即750天移动平均的国债收益率。
【关键词】贴现率 流动性溢价 风险调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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