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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2-09-01分类号:F275

【作者】张善文  赵新贵  
【部门】江苏省连云港市生产力促进局  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出台若干文件,明确了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关键词】业务宣传费  销售收入  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年度  所得税法  开办费  税法实施  长期待摊费用  视同销售  规定比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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