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与补亏探讨
2012-01-10分类号:F275
【部门】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摘要】一、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数的确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关键词】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公积金 补亏 公司资本 税后利润 未分配利润 借方余额 年度亏损 税前利润 累计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