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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未受款卖方的权利

1996-03-01分类号:F740

【作者】岑彩云
【部门】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合同关系后,卖方和买方都有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果买方违约(Breach of Contract),如无理拒收货物、不按合同规定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拒绝支付货款,抑或是无力支付贷款(Insolvent),对于后二项情况下的卖方,根据英美法律上的解释称之为未受款的卖方(Unpaid Seller)。为了保护未受款的卖方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形成了一些特别的规则,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正当措施,以维护其合同权益和合法的权益,根据这些规则,作为未受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以下三项权利:①留置权;②停运权;③再售权。
【关键词】贸易合同  无力支付  买方违约  违约行为  英美法律  贸易业务  货物的所有权  清偿能力  货物所有权  支付条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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