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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日期的法律时效

1996-11-01分类号:F740

【作者】胡肖玲
【部门】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信用证中的日期是构成信用证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货物买卖和信用证交易都有很大作用,不容忽视。一般来讲,信用证日期主要包括开证日、装船日、提示交单日以及到期日四种。有关这几种日期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必须引起有关当事人的注意。 一、开证日的法律时效 所谓开证日(Issued Date),是指在银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申请书的要求,按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从法律上讲,开证日期一般就是信用证的生效日期.信用证一经发出,在有效期内对开证行具有约束力,开证行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若受益人收到信
【关键词】信用证方式  开证申请  信用证交易  开证行  交单  议付银行  运输单据  已装船提单  有关当事人  过期提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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