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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要素相对重要性理论”解释经营者剩余权

2012-10-15分类号:F272;F224

【作者】张东明  
【部门】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摘要】现有理论在解释企业经营者是否应该拥有剩余权时存在显著不足,而如果从要素相对重要性角度重新理解与阐释企业剩余权的分配问题可能具有更大合理性。要素相对重要性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拥有企业剩余权的比重,物质资本所有者可以拥有较大比重剩余权,但这一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各要素在企业中所表现出相对重要性的不同,企业剩余权理应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重新分配,企业经营者正是因为要素相对重要性得到了显著提升从而获得企业剩余权的。
【关键词】剩余权  要素相对重要性  经营者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国有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与路径研究”(11BJL024)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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