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2012-10-20分类号:D997;D923
【部门】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涉外民事交往中,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必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准据法。然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动产物权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这种不加任何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违背了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这不仅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所体现出来的趋势相背离,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民事交往中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国家安全。
【关键词】物权法定 物之所在地法 意思自治 法律冲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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