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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存储数字作品行为在美国的定性——以Cartoon Network LP v. CSC Holdings案为例

2012-11-05分类号:D971.2;DD913

【作者】欧阳爱辉  
【部门】湖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  
【摘要】美国为避免远程存储数字作品行为侵犯著作权,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定性。以Cartoon Network LP v.CSCHoldings案为例,认为目前美国判断远程存储数字作品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主要看其能否适用著作权法"复制"或"公开表演权"之定义。这有其合理性,但仍存在定义界定不清、侵权类别区分不明和未圆满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平衡三方面的缺陷。
【关键词】远程存储  数字作品  远程数字录像机  复制  公开表演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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