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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贸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及其启示

2012-06-20分类号:D971.2;DD912.29

【作者】陈业宏  黄媛媛  
【部门】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美国外贸法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等措施全方位保护工人及其所在的企业、产业,明确规定国会、总统、商务部、国际贸易法院等国家机构保护劳动就业权的作为义务,同时授予劳工组织等主体享有保护工人劳动就业权的权利。我国外贸法应当将保护外贸关联企业职工劳动就业权作为首要立法宗旨之一,明确各机关保护职工劳动就业权的积极作为义务和责任,防止外国政府滥用贸易政策法律和各种新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侵害职工劳动就业权。
【关键词】美国  外贸法  劳动就业权  立法保护  立法启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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