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2012-05-25分类号:D923.6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认购书通常不能直接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在本质上为"将行谈判的预约"。认购书不以预售许可为有效要件,其核心内容为使开发商和认购人负担诚信谈判之义务,但双方并不因此负担必须缔约之义务。在双方诚信谈判仍不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购书自动失去其效力。若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缔结,对方不能强制其实际履行认购书,而只能追究其违反预约之责任,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认购书 预约 本约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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