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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使用要求——兼评我国相关义务的履行及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2012-03-15分类号:D923.43;D996.1;D997.1

【作者】杨建锋  
【部门】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包含的使用要求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这也是美国商标法的直接体现。其中,TRIPS协定第15条第3款是对WTO成员国内立法的妥协,体现为一项选择性义务。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还包含了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的规定,第16条第1款包含了对在先使用商标的特别保护要求。我国在商标注册使用要求方面不抵触TRIPS协定最低义务要求,但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应谨慎对未驰名商标保护给予扩大保护。
【关键词】TRIPS  商标注册  使用  第三次商标法修改
【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项目编号:09YS283); 上海海洋大学校人文社科项目阶段成果之一;上海海洋大学文科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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