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2012-01-15分类号:D923.2;F301.2
【部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摘要】研究目的:为中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实践提供制度建议。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法条解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研究结果: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国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利用土地空间以外的部分是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审批程序需增加地质勘察、编制详细城市规划等前置程序;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规划、增加告知异议程序、事先约定不动产相邻关系等方式协调既存不动产权利人利益。研究结论:中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程序应有一定差异。
【关键词】物权法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主体 设立的空间范围 出让审批程序
【基金】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城市土地地上地下空间权属及其利用研究”(08FXD015);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以城市地铁建设所涉及土地权利为中心”(08SJD8200019)的阶段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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