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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三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2-06-25分类号:D923.2;F301

【作者】韦福  
【部门】河池学院社科部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应设定抵押土地面积上下限,抵押权效力可及于或不及于地上农作物,抵押客体范围限于土地地表及其一定高度上空;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并在平衡当事人及发包人利益基础上确定其范围;应参照《物权法》条文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特点,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办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客体  抵押期限  抵押权消灭
【基金】广西教育厅科研立项项目“广西民族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研究——以河池市为例”(编号:200911LX405); 河池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河池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金城江区为个案”(编号:2009A-H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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