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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担保契约效力的时代考量

2012-05-20分类号:D923.2

【作者】李浩然  包珍珍  钟雪婷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  Kirkland & Ellis LLP  
【摘要】流担保契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作为一个古老的制度,至今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211条确立了流担保契约无效立法模式。流担保契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权时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无须经过其他清算程序的合同约款。立法和学理上的流担保契约禁止原因,主要是指防止债权人的"乘人之危",纠正债权人的"不当得利",维护债务人所有权利益。2010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对流担保契约效力进行修正,倡导流担保契约自由主义立法模式。该模式特点在承认流担保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辅以任意性的清算义务和登记对抗制度,兼顾各方利益,在利益价值判断上为流担保契约的成立理顺了关...
【关键词】流担保契约  物权法定  清算义务  登记对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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