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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未成立用人单位是否双倍赔偿

2012-10-06分类号:D922.52

【作者】任宪华  
【部门】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双倍工资  人事争议仲裁  双倍赔偿  被申请人  劳动关系  与某  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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