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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二倍工资如何理解

2012-10-06分类号:D922.52

【作者】蔡冬  
【部门】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6年12月,杨某进入某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社区)从事道口安全员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8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至2011年8月。争议焦点■如何确认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道口安全  十二条  存续期间  劳动行政部门  行政事务管理  争议焦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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