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懈怠丧失权利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2012-11-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职工张某于2010年6月进公司工作,并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各为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第二期合同即将届满,公司愿与其再次续签合同,新合同为3年期;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原合同为班长);工资为3500元(原合同为1310元);其他不变。并要求尽早答复和签订新合同。张某收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置复。2012年7月19日,张某离职,同年8月5日,公司以张某无意与公司续签合同为由,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原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 工作岗位 劳动仲裁 终止合同 告知义务 设置条件 争议焦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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