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必要的经营风险
2012-07-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某旅行社在2011年7月操作团队时,计调部甲与票务部乙衔接疏漏,造成机票差价5000元。该旅行社《计调部管理细则》第八条载明:"如因计调操作失误,导致团队损失,扣除该计调人员当月津贴(工资浮动200元),再由计调人员承担该团队损失,并在季度及年度奖金中作出相应处罚。"旅行社办公室主任对该机票事件进行调查,分别与甲、乙了解调查,制作了笔录(问答式)。其中,在对甲的调查笔录中一问"机票损失5000元如何承担",一答"造成机票损失费5000元由我承担",该笔录尾部有甲签名。2011年10月,旅行社以赔偿损失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赔偿损失5000元。
【关键词】用人单位 赔偿损失 损失费 年度奖金 管理细则 劳动合同 最低工资标准 重大过失 职务行为 自愿承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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