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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申请强制执行案中劳动监察对象的主体资格问题

2012-11-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傅明生  
【部门】江苏省金坛市劳动监察大队  
【摘要】2010年4月,某大酒店拖欠单位职工1至3月份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酒店支付职工工资。该酒店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10年9月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由行政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由某有限公司举办,隶属企业为该公司,属该
【关键词】强制执行  资格问题  县级人民法院  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对象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诉讼  职工工资  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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