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离职前患病应否享受医疗期
2012-05-06分类号:D922.5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与某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15日,张某以"家庭原因"为由向公司书面申请辞职,并与公司约定最后的工作日为2011年11月30日,离职的生效日为2011
【关键词】医疗期 劳动合同 与某 书面申请 病假工资 辞职申请 停工留薪期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因工负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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