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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病“观察对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012-03-06分类号:D922.5

【作者】陈伟忠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9月22日与某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李某为铸造工。2010年7月22日,公司与李某进行了终止合同前职业病检查,经某医院对李某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为"无尘肺"。8月19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确认单,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9月22日,公司依法终止了李某的劳动合同,而李某收到了诊断结论后向当地职业病
【关键词】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  终止合同  观察对象  与某  职业病诊断  公司终止  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仲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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