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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

2012-09-06分类号:D922.5

【作者】亓雨  李苗地  
【部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但有些负责人疏于管理,加之当今"用工荒"问题严重,往往招用一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会给用人单位自己造成经济损失。2012年5月,接到职工电话举报,称我区某食品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李某。
【关键词】用人单位  身份证明  用工荒  应要求  未成年工  原居住地  证据材料  证明力  案件处理  行政复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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