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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工时制是否要与劳动者协商

2012-08-06分类号:D922.5

【作者】何斌  
【部门】江苏省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关键词】综合计算工时制  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  工作制  年薪制  协商一致  行政许可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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