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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

2012-08-06分类号:D922.5

【作者】陈伟忠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关键词】单位规章制度  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  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  合理性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  提起诉讼  企业规章制度  违反规章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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