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如何认定
2012-03-06分类号:D922.5
【部门】福建省武夷学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0年7月,何某与某民营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住院部的护士。在医院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这样一项条款:试用期6个月,何某在试用期的工资每月8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000元。2011年7月,何某因为在私人诊所兼职被所在医院发现,医院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何某对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了解到自己在刚上班时以及整个试用期期间,该医院护士的最低工资为每月1500元,按《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规定,自己在试用期工资应当是每月1200元,医院应当再补偿自己在试用期那6个月的工资2400元。而医院则认为,当初护士在试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 最低档 与某 劳动仲裁 私人诊所 合同文本 诉讼请求 提起诉讼 符合法律 仲裁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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