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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的法律表达——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中心

2012-04-20分类号:D922.3;F301

【作者】刘璐  高圣平  
【部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是出让供地模式的补充,也被界定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就其实质而言,依租赁方式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在性质上仍属于一种债权,无法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拟。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设立仍应维系《物权法》上有偿(出让)与无偿(划拨)两种类型化上的区分,租赁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土地出让制度相关规则仍应重新考量。
【关键词】土地一级市场  租赁供地模式  出让供地模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般项目《农村土地权利的市场化: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11MSFJD820003)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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