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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联合投资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困境

2012-10-15分类号:D922.294;F832.48

【作者】孙志超  
【部门】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在正常情况下,出于资金缺乏、分散风险、募集资金以及专长互补的考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私募投资机构会在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联合投资协议基础上共同对同一被投资主体进行投资。然而,由于私募投资的秘密性以及严密的协议安排,使得被投资主体失去了自由议价的机会,而联合投资的一致行动足以抑制最终的股权交易价格。这种一致行动限制了竞争、减少产出,降低了市场的效率,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串谋行为,甚至《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该文指出了私募联合投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具体认定中的困境。
【关键词】私募  不正当竞争  投资
【基金】2011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境外私募股权基金操作理论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DG11HFX01)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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