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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及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

2012-07-15分类号:D922.294;D996.19

【作者】沈木珠  
【部门】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摘要】《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再次使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免除、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均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同程度的改变,特别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问题上实行的综合责任制,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预计,它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对各国海商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赔偿责任基础  责任期间  免责事项  赔偿责任限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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