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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物用益出资初论

2012-03-18分类号:D922.291.91;D923

【作者】隋彭生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关键词】实物  用益出资  用益债权  责任财产  占有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用益债权原论”(08JHQ0004)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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