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信赖规则”适用的若干问题——以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视角
2012-09-25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多数国家立法确立的共同规则。但对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后果,美国制定法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通过代理制度进行确定。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蓝本借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而对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后果的立法模式却类似于德国。尽管我国《合伙企业法》确立的"信赖规则"移植于美国,但其适用范围不能解读为与美国相同,应该进行限制性解释,即只有在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交易构成表见代理时,方可适用。
【关键词】信赖规则 适用范围 表见代理 合伙企业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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