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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本质

2012-04-25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徐来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除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即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各国公司法尽管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差异,但是基本上都反映了分权治理、权力制衡的原则。而实际控制人的过度控制,通常会导致控股股东被架空、董事会流于形式、高管被指控,其本质上即是对正常公司控制程式的侵害,是公司常态控制的异化。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  常态控制  控制的本质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实际控制人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YJC820143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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