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IPO定价主体的独立性及其法律完善
2012-02-15分类号:D922.287;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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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股发行(IPO)市场化定价模式要求定价主体在定价过程中保持既独立于政府又相互独立的地位。2009年我国开始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效果不甚理想,症结在于定价主体的独立性未实现。政府掌控证券市场进入、退出的关口,决定IPO的频度与数量,影响IPO定价;定价主体之间的独立性也不足,形成利益同盟。加强定价主体的独立性必须完善法律制度。放开证券市场进入、退出环节,加强审核机关的责任;同时,通过事前约束和事后补偿强化定价主体之间的独立性。
【关键词】IPO定价 市场化 独立性 法律完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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