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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法律分析

2012-01-01分类号:D922.22

【作者】叶姗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社会保险费改税属于财税法制度的内部协调问题,源自排除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及其分配障碍的现实要求,理论依据在于公共物品理论、收入公平分配理论和统筹发展理论。社会保险费改税后,新税种的名称应选择社会保障税,性质应确立为特定目的税,类别应归属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法的核心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税率为比例税率,税收优惠以照顾性税收优惠为主。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预算  预算平衡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避税安排否认的法律构造研究》(批准号09SFB3029)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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