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拍卖的法律规制
2012-10-20分类号:D922.1;D922.294
【部门】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摘要】拍卖是我国地方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常用手段,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公共资源拍卖属于特许行政许可的范畴,通过行政许可进行配置的公共资源需以"有限"为前提,即属于需求紧缺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拍卖必须严格遵守拍卖法定原则,哪些资源可以拍卖、由谁拍卖、怎样拍卖,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共资源的拍卖范围可作出禁止拍卖类、鼓励拍卖类与允许拍卖类的具体划分。基于消费者福利免遭实质性损害的考虑,政府可以对公共资源的拍卖价格进行干预,同时,公共资源拍卖收益的使用应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关键词】公共资源拍卖 行政许可 拍卖范围 拍卖价格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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