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招用工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吗
2012-08-06分类号:D920.5;D922.5;F249.2
【部门】江苏省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某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自然人),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大酒店每月支付给厨师长包厨费,厨房工作人员技能、数量、工资标准等均由厨师长自行招用确定。职工陈某于2010年2月被厨师长招用为勤杂工。2011年6月,厨师长以职工陈某工作表现差等理由将其辞退。陈某一纸诉状将大酒店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裁决大酒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庭在调查基础上认定如下事实: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王某,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大酒店不对厨房员
【关键词】劳动关系 仲裁庭 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主体 存续期间 承包合同 连带赔偿责任 工资标准 用工自主权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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