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能得到赔偿吗?
2012-12-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职工唐某在某通信器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2日,唐某到公司上班时,被告之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唐某到财务室结清工资和相应补偿。唐某回家后,越想越气愤,后经打听,可以要求公司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那么,唐某能否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关键词】劳动合同 通知义务 财务室 通信器材 用人单位 计算标准 徐国庆 人力资源 中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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