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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UCP500中信用证转让条款的缺陷

1996-07-01分类号:F740

【作者】俞毅
【部门】杭州商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摘要】随着国际转口贸易和国内出口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可转让信用证在进出口业务中运用的比例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有关做法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在实务操作中给第二受益人带来了不应有的风险。本文特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1995年初A银行收到了香港南商的一份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为COMERCIAL BANK OF KOREA SEOUL,证号为M1704311NSD1433,金额为USD13750,在转让信用证中列有下述条款:
【关键词】UCP500  第二受益人  开证行  第一受益人  交单  国内出口  进出口业务  付款责任  凭单付款  议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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