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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条款

1996-10-01分类号:F740

【作者】徐进亮  邹常礼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淄川人民银行
【摘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在第49条“款项让渡”中规定:“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的让渡。”。 由上可见,UCP500第49条所指“款项让渡”(assignment of proceeds)仅指受益人可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至于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的让渡则必须开立可转让倌用证。另外,该条所指“款项让渡”也不包括通过汇票的背书
【关键词】议付  开证行  不可撤销  保函  assignment  让渡书  受让人  自身利益  供货方  背书转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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