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空运出口案谈卖方自身权利的保护问题
1996-10-01分类号:F740
【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分会
【摘要】案例 1995年,P省某裘皮进出口公司(卖方)与德国一家公司在交易会上订立裘皮服装买卖合同,价值20万美元,价格术语规定为CIF FRANKFORT(法兰克福)。运输方式为空运,起运地北京,目的地法兰克福。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银行信用证。 合同订立后,买方按时开来了银行信用证,开证行为德国一家银行,通知行和议付行
【关键词】银行信用证 开证行 不可撤销 议付行 买卖合同 裘皮服装 信用证交易 支付方式 合同订立 海运提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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