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
2012-11-25分类号:D997.1;D922.294
【部门】南昌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以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为前提,以行为的反竞争性判断为核心。在这两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都过于笼统,较难操作和把握。为实现《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有效规制,我国有必要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反垄断法》第55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并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采用执法指南形式,充实和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认定及合理原则的适用内容,重点关注和规制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 限制竞争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课题“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研究”(批准号:JD0065)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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