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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评析

2012-04-10分类号:D996.19

【作者】石现明  
【部门】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托运人  义务  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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