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下国营贸易企业的多重义务研究——以加拿大的国际司法实践为例
2012-01-15分类号:D996.1;F745.5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现今的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国营贸易企业承担了多重义务。除GATT第17条对国营贸易企业明确的义务界定之外,国营贸易企业还需承担作为补贴提供者、补贴接受者与反垄断法上的义务。这些义务体现了现行多边贸易规则对国家参与经济的不信任。国营贸易承担的多重义务,从根本上讲是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关于国营贸易存废之争的投射。对我国而言,在积极参与新规则的谈判与修订、为本国国营贸易企业创造合法的发展空间之余,还应同时采用包括私营贸易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手段,完善对出口竞争的统筹与调控。
【关键词】国营贸易 多重义务 GATT第17条 反补贴 价格联盟 出口贸易公司
【基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策略”项目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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