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GATT1994第20条的可适用性
2012-03-15分类号:D996.1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鲁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1年7月,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公布。专家组通过分析《加入议定书》第11.3条的字面意思、《工作组报告》和WTO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认定GATT第20条不能作为中国违反第11.3条的抗辩理由。相较之前的案件,本案专家组的分析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全面,但仍存在令人质疑的问题,特别是在条约解释技巧方面,专家组过分强调字面解释,对《加入议定书》中的"超WTO义务"解释过于严苛、机械。中国政府应当据理力争,要求上诉机构以"善意解释原则"为指导,综合运用系统解释、目的和宗旨解释方法,对成员方间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二次校正。
【关键词】中国 原材料 出口税 GATT1994第20条 可适用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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