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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大学在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2012-11-20分类号:D971.2;D923

【作者】倪洪涛  韩玉亭  
【部门】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指由于学校教职工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二类是指由于学生自身或者学生相互间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三类是指由于除学生或者学校教职工之外的其他主体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四类是指由于上面所提到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共同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美国相关部门在处理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时遵循的基本程序是:判定大学是否对案件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大学免责的相关是由;大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赔付的标准是什么。美国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的类型化以及其在判定大学的法律责任时的基本程序,对于理清我国大学在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
【关键词】美国大学  校园学生伤害案件  法律责任
【基金】司法部科研项目“大学治理中的程序缺失及其补救研究”(项目编号:09SFB2020)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高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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