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违反金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
2012-01-10分类号:D931.26;DD912.28;DD913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韩国资本市场法首次规定了金融适合性原则,在此之前,韩国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对金融机构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进行判决,确定了不能仅以违反适合性原则而应当结合金融机构是否从事了不当劝诱和违反了保护义务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违法性的基准。但韩国立法和司法存在的缺陷是:资本市场法并未直接规定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仅为侵权责任,且举证责任主要由投资者负担等。借鉴韩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同时摒弃其立法和司法缺陷,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和审判。
【关键词】韩国资本市场法 适合性原则 保护义务 不当劝诱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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