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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2012-09-15分类号:D924.3;D922.287

【作者】毕雪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在中国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而只是对于类似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上述几个罪名之所以统归在非法集资的罪名之下,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些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关键词】虚假广告罪  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  公众存款  私募股权投资  犯罪行为  不特定对象  吸收资金  发行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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