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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2-07-28分类号:D924.3

【作者】邓成明  阳建勋  
【部门】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欠薪逃匿行为的预期惩罚过低,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意味着欠薪逃匿行为收益上升,导致该行为呈高发态势,造成严重的社会损失。这是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经济原因,也是刑罚调整欠薪逃匿行为的正当性基础。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是该罪法律适用的经济目标,也是刑罚调整欠薪逃匿行为的必要限度所在。为此,应当全面衡量其社会成本,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作限缩解释,正确适用该罪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经济学  最优威慑  有效惩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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