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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延误违约法律问题探讨

2012-08-23分类号:D923;D922.29

【作者】邹晓美  
【部门】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  
【摘要】快递延误分为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两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目前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中,任意扩大当事人的免责范围,推卸、减轻违约责任,实行不同赔偿标准等等,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快递延误造成的损失,如重购损失、快递物品过期作废损失、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损失、合同订立或投标机会丧失的损失等,快递企业应予以合理赔偿。现行法律规定,快递延误只免除本次服务费,或者只能在服务费3倍以内进行赔偿,显然缺乏合理性,建议采用延误保价制度。
【关键词】快递  延误  违约  损害赔偿
【基金】北京市社会信用与社会保障研究基地科研创新团队——经济;劳动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的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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