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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无效合同辨析

2012-12-16分类号:D923.6;D922.2

【作者】黄民锦  
【部门】广西财政厅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因而完全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这里所描述的要件,一般来说,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词】无效合同  强制性规定  合同成立  政府采购合同  恶意串通  人身伤害  有效要件  重大过失  违反法律  公序良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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