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服务与图书馆著作权责任的考量
2012-05-15分类号:D923.41
【部门】河南师范大学图书馆
【摘要】基于公益原则的免费服务历来是图书馆在著作权制度中得到"优待",享有"特权"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纷争中图书馆得以免责的重要衡量标准。然而,立法与司法实践证明,在网络环境中,图书馆仅仅依靠"公益性"、"不收费"不再能够完全抵御来自著作权的挑战。这种变化,要求图书馆提高自律性,切实把利用著作权的行为囿于法律规范之内,承担起保护著作权的义务与职责。
【关键词】公益性 收费服务 图书馆 著作权 著作权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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